古代的“滴血认亲”有没有依据呢?
在古代,医学技术落后,在没有更好方法的情况下,滴血认亲是有一定科学性的。他们所遵从的就是同型血相容,异型血凝集。但是医学发展到现在,我们都知道滴血认亲有其明显的局限性,就现代科学而言是没有科学性的。在“滴血认亲”这种鉴定过程中,亲子关系的血液不一定能融合(血型不一定相同),而不是亲子关系的血液有可能会融合(血型可能相同)。
“滴血认亲”为什么没有科学依据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血型以及遗传。
人的血型根据abo分型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包括a 型,b型,ab型和o型。同时根据Rh血型系统,主要分为Rh阳性和Rh阴性。人类的血型具有遗传性,双方父母的血型基因在两性性细胞相结合时,进而将血型遗传特性传给子代。
不同的血型有不同的遗传基因:
A为显性遗传基因,O为隐形遗传基因。A型血的遗传基因可以是两性的A 和A结合成AA,也可能是一性的A基因与另一性的O基因结合成AO,不管是AA还是AO,所表现出来的血型都是A型。
B型血的遗传基因与A型相似,有的为BB,有的为BO。
AB型与O型血的遗传基因都与所表现的血型一致,AB型的为AB,O型的为OO。
由此可见,凡父母是A型或B型,其子女可能为A型或B 型,但也可能是O型,所以子女与父母血型可能一致,也有可能不一致,也就是说可能相容也有可能不容。
在没有DNA生物技术的古代,亲子鉴定则可谓难上加难。或许正缘于此,在不少戏剧、影视剧以及古代小说中,都有古人"滴血认亲"等情节的描写。其实,除了"滴血认亲",古人进行亲子鉴定还有多种手段。
"亲情法"——凭借测试情感反应探求真情
现代常上演的"夺子大战",在古代亦常发生。由于没有DNA这类高科技鉴定手段,要想弄清孩子的血缘关系颇为困难,但古人也有自己的办法,常从"人之常情"中寻找蛛丝马迹。
西汉时,颍川(今河南禹州市)有个大户人家,兄弟二人住在一起,兄弟俩的媳妇都怀了身孕。哥哥的媳妇流产了,却隐瞒了实情,将弟媳妇生的男孩子抢为己有。官司打了三年,也无法决断。
此事原见于东汉应劭的《风俗通》。曾任过汉宣帝丞相的黄霸听说后,决定进行亲子鉴定。其方法是,叫人把孩子抱到大堂上来,让妯娌俩抢孩子,谁抢到归谁。嫂子用力抢孩子,弟媳则怕弄伤孩子,表情悲伤。
见到此景,黄霸作出了鉴定结论:孩子系弟媳妇所生。黄霸的理由很简单,"汝贪家财,固欲得儿,宁虑或有所伤乎?"
这种从伦理、亲情角度进行亲子鉴定的方法,一直为后世司法官员所采用。如北魏年间,李崇任扬州(治所在睢阳)刺史时,也曾使用过类似方法,判断"争子案"。《北史·李崇传》记载,当时,一位叫苟泰的人丢了3岁大的儿子,后在叫赵奉伯的人家里发现了孩子。但两家都说孩子是自己的,都有邻居可以证明,郡县无法定案。
李崇接案后,将小孩与两家隔离几天,之后突然派差员到两家报信,称孩子暴病而死,让领回去埋葬。苟泰听说后,悲痛不已,赵奉伯却一点也不悲痛,只是感叹一番。就此,李崇鉴定孩子是苟泰的,"遂以儿还泰"。此事曾被后晋和氏父子所编的《疑狱集》收录,成为古代司法亲子鉴定的经典案例之一。
"常理法"——在常识常理中发现是与非
"不合常情",是亲情法亲子鉴定的主要"理论基础",在古代的亲子鉴定案处理中,与之相对应的"不合常理",则是古代亲子鉴定的又一司法手段。
北宋时,李南公任长沙县知县,有个寡妇带着儿子改嫁。七年后前夫家族来人,要接回儿子。此妇人不让,称孩子不是前夫的儿子。李南公接了这个"夺子案",仅问了两句话,就了断了这桩官司。
《宋史·李南公传》记载,李南公第一句问:"孩子几岁了?"前夫家回答,孩子9岁,女人则说孩子7岁;第二句,"孩子换齿了么?"女人说去年已换。就此,李南公认为孩子是前夫的血脉。李南公凭什么作出此鉴定结论?其依据是男孩子一般8岁换牙的常识,"男八岁而龀,尚何争?"意思是,男孩子8岁才换牙,你还争辩什么呢?
《明史·鲁穆传》所记载的"儿似归产"案,也很有代表性。鲁穆任福建佥事时,有个叫周允文的人早年无后,将侄子过继为子,后来其妾为他生了个儿子。周允文死后,侄子想独霸家产,硬说妾生的孩子不是叔叔的亲儿子,要赶走妾母子。
鲁穆接到妾的状子后,把周家的族人全召来,又悄悄地把妾生的儿子放在一些小孩当中,让他们辨认谁像是周允文的儿子,大家都指那妾生的孩子。最后鲁穆认定周允文的侄子在说谎,妾之子是周允文的儿子,于是将周允文的家产全部判给了周允文和其妾所生的儿子。
上述两起亲子鉴定案,前者是根据小孩换牙的生理年龄,后者凭的则是面貌长相,判断、鉴定的依据均来源于生理、生活常识,可以视之为"常理法"亲子鉴定。
面相、口音、年龄、走路姿势等,都是常理法亲子鉴定的重要条件。如《元史·干文传传》记载的"验乳知儿"案,依孩子吃不吃妈妈的奶来鉴定母子之间的血缘关系。但与亲情法一样,常理法的局限性同样显而易见,靠法官的个人智慧来断案难免过于主观,仅通过看面相来以貌断案,人为操纵的空间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