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评论员吴泽鹏

近日,御银股份(002177)(SZ002177,股价4.07元,市值30.98亿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原本一次正常的完善企业治理行为,却引发广泛关注,这源自该企业提出的部分修改着实出人意料。


(相关资料图)

例如,针对董事的任免,御银股份拟修改的公司章程提出,“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或非本人辞职,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不得在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任期届满或届满前进行改选的,新任或改选的董事比例不得高于原任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但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简单解释御银股份的修改,即“除特定条件,不能解除董事职务”,同时,御银股份还限制了改选董事的比例。如此看来,与其说修改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倒不如说是为了更好地“照顾”部分原有股东。

笔者认为,御银股份计划如此修改公司章程,很大程度可能是为了防范因外来股东恶意收购而产生的控制权争夺风险,即人们常说的“家门口的野蛮人”。A股市场上,多年前“宝万之争”事件引发多家公司出台关于“恶意收购”的种种限制,相信不少投资者仍有印象。

在笔者看来,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谁产生就应该对谁负责,股东(大)会自然有权解聘自己选举产生的董事。且从另一个角度说,董事和公司之间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双方也均有任意解除权。

诚然,拟修改的公司章程中也明确提及,上述条款触发的前提是“当公司相关股东或投资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收购人义务的情形下”,但正如深交所提出的疑问——对于“存在违反……的情形”的认定主体,是有权监管机构吗?如否,相关认定行为本身又是否合法合规?

除了交易所的疑问,笔者也要再问一句:这些修改真与现行公司法相符吗?特别是关于董事的任免,是否有限制股东、股东大会对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等权利的嫌疑?

关于董事的任免,我国公司法先后经历了从“有因解除”到“无因解除”的转变: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2005年修订后删除了这一条款;2022年12月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又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也就是说,“无因解除董事”在公司法层面是被认可的。

笔者认为,在上市公司股权比较分散、市值较低的情况下,担心遭遇“家门口的野蛮人”并非毫无理由,但并非所有的举牌都是恶意收购,有再大的担忧也不能任性行事。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内部宪法”,它不仅是制定者之间的契约安排,也受到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制,任何对公司章程的修订都需要在框架内进行,这条“底线”不能逾越。

好在,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变更议案后,监管部门注意到了御银股份的问题,最终,御银股份承认部分条款的修订尚需进一步完善,暂时取消了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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