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保障: (三十二)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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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有利于贫困地区、扶贫对象的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
3、发挥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的综合效益。
4、实现开发扶贫与社会保障的有机结合。
5、对扶贫工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要进行贫困影响评估。
6、 (三十三)财税支持。
7、中央和地方财政逐步增加扶贫开发投入。
8、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9、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10、加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开发事业的力度。
11、对贫困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12、企业用于扶贫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13、 (三十四)投资倾斜。
14、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和民生工程等投入力度,加大村级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小流域与水土流失治理、农村水电建设等支持力度。
15、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以及西部地区连片特困地区配套资金。
16、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连片特困地区的投资支持力度。
17、 (三十五)金融服务。
18、继续完善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
19、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开展小额信用贷款,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
20、继续实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项目。
21、尽快实现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全覆盖。
22、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多方面拓宽贫困地区融资渠道。
23、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70%以上留在当地使用。
24、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
25、完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26、针对贫困地区特色主导产业,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业保险。
27、加强贫困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28、 (三十六)产业扶持。
29、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产业政策。
30、国家大型项目、重点工程和新兴产业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
31、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贫困地区转移。
32、加强贫困地区市场建设。
33、支持贫困地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完善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政策。
34、 (三十七)土地使用。
35、按照国家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需求,合理安排小城镇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
36、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在项目安排上,向有条件的重点县倾斜。
37、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贫困地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38、 (三十八)生态建设。
39、在贫困地区继续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防护林体系建设和石漠化、荒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
40、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并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
41、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力度。
42、重视贫困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43、 (三十九)人才保障。
44、组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人员和志愿者到贫困地区服务。
45、制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的鼓励政策。
46、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
47、对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的干部要制定鼓励政策,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对定点扶贫和东西部扶贫协作挂职干部要关心爱护,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48、发挥创业人才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
49、加大贫困地区干部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力度。
50、 (四十)重点群体。
51、把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扶贫开发纳入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加大支持力度。
52、继续开展兴边富民行动,帮助人口较少民族脱贫致富。
53、推动贫困家庭妇女积极参与全国妇女“双学双比”活动,关注留守妇女和儿童的贫困问题。
54、制定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高农村残疾人生存和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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