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资料图)

2、未签订的,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期间,应当按月支付二倍工资。

3、即按该期间用人单位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扣除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费用)计算。

4、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5、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6、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

7、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8、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9、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0、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2、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15、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6、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17、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8、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19、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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