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法院持续开展“青青子矜”系列活动,不仅让学生顺利“走进来”,进入法院观摩旁听庭审,而且让法官主动“走出去”,深入校园开展实践教学。通过“矜慎谦抑的青年法官”对话“青春朝气的莘莘学子”,即“青法”vs“青子”,将庭审、授课、交流、普法环节四合为一,促进院校互动合作,提升法律实践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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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杨浦法院贯彻“三区联动、三城融合”和能动司法要求,主动走进同济大学校园,举办“青青子矜”第二期活动。
“现在开庭!”不再是模拟庭审教学,在同济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内,一起涉影视投资的真实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正在公开庭审,由审判监督庭审判团队负责人周圣独任审理。该校法学院的40余名学生全程旁听,并在庭审结束后与主审法官互动交流。
这是上海杨浦法院与同济大学法学院近10年来首次共同合作,将真实庭审搬入高等院校,开启“庭审进校园”活动的第一站。
庭审直击
2022年下半年,原告韩某(化名)与上海某影视公司(以下简称影视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个人身份投资某电影。嗣后,韩某将影视投资款转为股权投资款,与影视公司签订股权出让协议书、股份增持协议书,获得该公司25%的股份。韩某前后共向影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支付钱款30余万元。韩某认为其受到欺诈而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要求法院撤销相关协议、由影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返还投资款等钱款。
庭审过程中,双方代理律师围绕钱款法律性质、撤销权行使条件、股东权利行使等内容激烈辩论、据理力争。经过事实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征询调解意向等庭审程序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法”“学”对话
庭审结束后,法官简要回顾了基本案情,梳理了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并就法律适用、庭审流程、法官职业等与学生们交流互动。
1.以对方当事人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民事合同,如何判断哪些情形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中的“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要从具有欺诈的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受欺诈方因内心错误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等方面因素综合认定是否构成欺诈。
2.当事人起诉要求返还钱款时,该钱款被认定为借款或股权转让款,有何不同法律后果?
按照《民法典》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款应当按期返还,并依法或依约支付相应借贷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撤回出资或转让股权须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应程序。
3.投资过程中,如何判断投资人是否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变更股东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是否就不具有股东资格,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获得股东资格存在争议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实际出资数额、出资证明书、合同约定、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行使经营管理权等情形综合认定股东资格。
4.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可能涉及经济犯罪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负责庭审观摩课程的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曹伊清对本次庭审观摩和座谈作了总结。她说,上海杨浦法院把真实庭审搬入法学院,既宣传了法治,又能与法学院协同育人,是一种特别好的合作方式。曹伊清教授勉励学生,要认真感受开庭审理的每一个细节,细心探索司法智慧和诉讼技巧的应用场景,深刻领悟其中蕴涵的法治精神,丰富司法实务体验,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上观号作者:上海杨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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