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湖北省产假128天。

2、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3、”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为128天。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十六条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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