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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定义: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2、  二、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3、具体标准如下:  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4、  三、关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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