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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玥(西南大学)
4月28日,在上海地铁内,一名孕妇坚持要求一名坐在地铁爱心专座的男子让座,因态度过于强势引发争议。对此,部分网友表示:“坐其他地方可以不让,但是坐爱心专座上就必须让。”还有部分网友表示:“让是情分,不让是本分。”“万一这位男士也很累,不让座也是合理的,没有一条法律规定爱心专座就必须让坐。”
爱心专座又称优先座、老弱病残孕专座,是指交通部门特别为有需要的乘客群体(如老人、孕妇、小孩、抱婴者、行动不便的人士等)划定的座位,在此定义上,笔者认为,非上述群体占用爱心专座必须让座,不能模糊爱心专座“专”的意义,如果爱心专座可让可不让,那就失去了设立的必要。
设置爱心专座的初衷,是任何人都可以就座,并在见到有需要的乘客群体能及时让座,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私下进行协商,但不能无故占用座位。在本次事件中,很多网友主张“因高强度工作很累不想让就可以不让座”,但笔者认为,此类观点完全不成立,首先,身体劳累者并不属于爱心专座服务的范畴,此类人群完全可以在其他座位就坐;其次,如果真的身体不舒服,可以和有资格使用该座位的乘客协商,如乘客同意,则可继续使用,在双方都是弱势群体的情况下,协商一致的结果也可以是爱心专座服务的对象。
爱心专座上给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群体让座不只是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法律义务。其实,爱心专座在法律条文中早就有过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爱心专座实际上是一个“法定的”座位,虽然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非爱心专座乘客占用爱心专座不让会有什么惩罚,让座也不是强制性,但通过各地的具体规定也能够得出,因无故占用爱心专座而引发扰乱公交安全及秩序的行为或不服从驾驶员、乘务员引导而影响乘车安全与秩序的,违反规定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中规定,驾驶员、乘务员应积极疏导乘客,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交通运输部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由此可见,如果非故占用爱心座位并造成了不良后果,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只是此类法律条文并不针对爱心专座“让不让”、占座“罚不罚”等具体问题,法律效力也有限。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让法律约束尽快落地。
诚然,本次事件中的孕妇咄咄逼人的态度是网友们不满的主要原因,笔者也不支持该种做法,但该孕妇是觉得对方占用了本该属于自己的爱心专座,所以才大声要求,不然她完全可以去要求车厢后面非爱心专座的乘客让座。并且,该男子做法也存在问题,占用爱心座位不解释也不让座,加剧了矛盾,如果男子大大方方说明自身也有疾病或是身体不舒服,两人也不会因为一个座位闹到人尽皆知的地步。
在当今社会,道德、法律约束是息息相关的,光靠道德是不能发挥爱心座位的最大用处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更细致的有关“爱心专座”的使用条例、责任划分与认定,并向大众讲解与科普,只有这样,爱心专座让座才不会成为道德绑架、“让不让”才不会成为一个难解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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