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青年李新年与刘香都在一家乡镇企业工作。

2、李新年与刘香1988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半年后双方即登记结婚,住在李新年父母家中。

3、李新年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结婚后,李新年给刘香订下规矩,刘香花钱须经其同意,不得与男同志说话,每天下班后立即回家,没有李新年陪同不得参加任何社会活动,稍有违反即惨遭毒打。


(相关资料图)

4、此外,李新年还经常因刘香做的饭不合口味或不喜欢刘香的穿着打扮等家庭琐事对刘香拳脚相加,稍有反抗,则会招来更加变本加厉的毒打。

5、为了顾全面子,刘香一直隐忍不说,而一味的忍让,使李新年的大男子主义更加膨胀。

6、直到有一次被李新年打得全身青紫,两处骨折无法上班。

7、问题:刘香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8、”这一立法精神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9、双方都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10、要求结婚的男女,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男女双方有同等的离婚请求权;离婚时,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同等权利,在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方面也享有同等的权利。

11、(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12、夫妻有平等的姓名权,双方都有各自姓名的权利;夫妻有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双方都有选择职业、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双方都有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有平等的亲权,双方都有监护、抚养、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有平等的住所决定权,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其住所;夫妻有同居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忠实、互相抚养,共同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当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3、(3)父与母、子与女以及其他不同性别的亲属,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平等的,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均不同性别的不同而不同。

14、在本案中,李新年违法行为有:一是限制了刘香的人身自由,违反了“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的规定,二是侵犯了刘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违反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的规定,三是构成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违反了“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的规定。

15、由于李新年的大男子主义,使婚姻关系始终处于不平等的紧张状态,并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刘香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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