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对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2、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3、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法人纳入了其中,并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5、C&T[2000] 91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视为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

6、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7、投资者经营两家以上企业的,可以扣除的个人费用,从其选择的其中一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

8、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9、扩展资料: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合伙协议,没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比例,所有的生产经营收入和的平均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每一个投资者的合作伙伴。

10、新政策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人协商确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和其他收入,按其实缴资本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各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和其他收入,按合伙人人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1、新政策还指出,合伙协议不得规定将所有利润分配给某些合伙人。

12、换句话说,与[2000]91号文件相比,新政策补充说:“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和其他收入以及实际出资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3、”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应当按照各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和其他收入,按合伙人的平均人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便于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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