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1、酒精的作用
由于酒精的作用而引发的乏困、操作不稳,反应迟顿,超速行驶等现象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车辆既是体力劳动又是脑力劳动,行车中各种各样的客观情况都会反映到驾驶员大脑中来,司机出车前饮酒或酗酒,对安全行车关系甚大。驾驶员饮酒后出车,由于大脑在酒精的刺激下,易产生开快车即超速行驶,而且是在驾驶员不知不觉下进行的,由于酒后驾车造成大脑反应迟顿,车辆已经超速行驶,但在驾驶员脑中还是会产生车速过慢的念头,再加由于饮酒而产生的疲劳,乏困等现象,不能使驾驶员保持高度的思想集中,对突如其来的紧急情况,根本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反应,十有八九会出问题。俗话说:“马达一响集中思想”,就是对驾驶员开车的精力高度集中的概括。
2、交通意识淡溥,安全意识差
交通意识淡溥,安全意识差,也是造成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每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都离不开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轻视意识。从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中看,100%的驾驶员都交通安全意识差,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已经预见自己的实际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但都存一种侥幸心理,轻信可以避免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每位驾驶员都能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酒后驾车、不开快车、不违反《交通安全法》,那么每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有可能避免的。
3、抓源头管理工作不到位,宣传教育工作滞后,未形成一种态势
近几年来,交警部门虽然也抓了一些交通管理的源头化管理工作,但是流于一种形式,力度不大,政府部门也很少关注,未形成一种社会现象。如:驾驶人员日常管理教育,车属单位、出租公司、个体运输户、外来驾驶员车辆的管理工作未能统一形成格局,呈分头性管理体系,弊端较大,漏洞多,流于一种形式,效果不佳,造成驾驶员平时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宣教工作成为跟形势走的样子工程。
酒驾屡禁不止的原因是什么?
1、从社会环境角度分析。一是传统“酒文化”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喝酒已经成为中国人常见的生活及社交方式。可以说,酒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起着调节人际关系、满足人们情感需要的重要作用。社会上的交际应酬,走亲访友,同学相聚,都少不了饮酒,也为酒驾提供了生存土壤。二是家庭认识的偏颇。同样是酒后驾驶,有的造成事故,致多个家庭家破人亡,本人也锒铛入狱,有的在亲友的全力支持下,却将重大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可见家庭因素很关键。三是生活方式的变化。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与追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一些年轻群体,他们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与充实,白天上班,晚上成群结队去喝酒,然后夜间又驾车回家,这就无疑增加了酒后驾车肇事的几率。
2、从公安机关自身角度分析。由于警力不足,交警部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只能在重点时期、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开展,无法做到全天候、全区域覆盖,整治一段好一段,整治一结束,很快出现反弹。在查处方式上,不能“随机应变”。不少酒驾者现在逐渐向城郊、农村集镇延伸,区域不断扩大,“农村化”趋势日益明显,而交警部门查处方式不够灵活,导致空挡出现。在查处时间上,不能“猫鼠同步”。晚上酒后驾驶的人数剧增,发生事故的频率也大幅增加,并且向“凌晨化”趋势发展。特别夜间到凌晨这一段时间是酒驾行为的高发时段,但恰恰这个时间段内,没有充足的警力对路面进行常态化管理。在勤务安排上,不能“疏而不漏”。由于受人力、物力、技术手段等方面制约,多是单警种作战,随机性很强,无法全区域覆盖、全天候打击,导致禁而不止、打而不绝。
3、从驾驶人个体心理角度分析。一是侥幸心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以前饮酒驾车从来没有发生过事故,也未被交警处罚过,“只少喝了一点,不会出事”,“我开车技术好,开车慢一点,就不会出事的”。还有一些居住边远农村、乡镇的驾驶人认为“天高皇帝远”,长年无证驾驶也未被发现,也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而恰恰是这样的侥幸心理,使美酒佳肴变成了“最后的晚餐”。二是特权心理。一些社会地位较高、关系网较广的人,认为自己在交警有熟人,就算被抓住,也能“摆平”,没什么了不起;还有一些驾驶员错误认为,自己开的是领导或者是大老板的车,民警一般不会拦车检查,即使查到了也能安然无恙,因此有恃无恐。三是从众心理。尽管有的驾驶人有酒后不驾车的初衷,但见到有朋友酒后驾车,如果自己循规蹈矩又怕人笑话,认为自己没有“男子汉气概”,于是便随大流。四是冒险心理。有的驾驶人饭桌上为面子豪饮比拼,不拼个你死我活誓不罢休。不仅如此,酒后还要露一手,以显示自己驾驶技术高超。被查验时又手忙脚乱、无所适从,被处罚时后悔莫及、悔之晚矣。五是自信心理。从驾龄结构可以反映出这种心理特征。2年以下驾驶人绝大多数不敢酒后驾车;2-15年驾驶人认为自己技术能够应付酒后驾驶所带来的危险,导致酒驾行为高发;而15年以上驾驶人,家庭社会责任感、遵章守法意识强烈,酒驾行为相对较少。六是逃避心理。交警在明处,自己在暗处,一旦被发现,三十六计走为上计,一逃了之。
4、从社会监管角度分析。目前存在的现状是:一是“独脚舞”。一些地方政府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简单地认为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尚未从全局的高度统筹协调;纪检、监察等部门未将其纳入职责范围,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新闻媒体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及时,随意性较大,缺乏持久性;一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健全,仍然是公安机关一家在“单打独斗”。二是“肠梗阻”。办理醉驾案件涉及办案单位、法制部门、鉴定机构、检察机关、法院等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至关重要,一个环节协调不好,就会发生梗阻现象,案件就会出现“办不下、诉不出、判不了、判太轻”的问题。另外,有的公安机关和医院协调机制不健全,抽血时间长、速度慢等问题也常有发生。三是“治标不治本”。杜绝酒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是“治标”,长久教育,才是“治本”。目前,开展的宣传教育,仅限于几幅横幅、几条标语、几个口号、几个数字,没有系统化、规范化的教材,无法引起社会共鸣。驾驶人头脑中没有形成“一驾车就拒绝饮酒”的观念。酒后不开车不是为了安全,而是怕被交警处罚,思想认识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也与我们宣传教育不深入、机制不健全、方法不灵活有一定关系。
5、从执法外部环境角度分析。“醉驾入刑”后,对于公安执法,不仅仅是处罚力度的加大,执法程序、执法环境、执法难度等也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给禁酒驾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主要表现为“三难”:一是发现难。酒后驾驶行为多发生在夜间,而饮酒驾车主要集中在小型轿车、摩托车等车型,遇有交警设卡,能够随时掉头逃离,且一般行驶路程较短,隐蔽性大,不易被发现。二是查处难。“醉驾”入刑后,醉驾者将被处以刑罚,特别是公职人员将面临被开除的严重后果,势必导致一些醉酒驾驶人逃避处理和打击的意向更为强烈、方法更为多样、手段更为极端、程度更为严重。三是取证难。侦办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罪,必须同时取得酒精检测的证据和当事人驾驶车辆的证据,缺一不可。而这两份证据的取得,都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必须在查处现场当场提取,离不开当事人的配合。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比比皆是。再加上一线交警缺乏必要的检测设备、摄像器材,现场证据不能及时固定,导致案件处理不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