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贩子手中的票通常有以下几个渠道:一是通过铁路局内部职工获得;二是通过代理的方式获得票源;三是通过雇佣大量民工排队,抢购窗口车票,然后加价出售。在以上三个渠道中,第三种办法获得车票的成本高,耗时长,又存在相当的风险,是票贩子不得已的下策。相比这种笨办法,前面所说的两个渠道显然更值得一查。

为何票贩子猖獗现象屡禁不止?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因为这些票贩子有获得票源的渠道。换言之,有人与票贩子存在利益上的勾搭连环,为票贩提供了“顽强生长”的土壤,仅仅对票贩进行法治意义上的整治,显然还不足以触及围绕着春运车票而形成的小集团的利益。

正因为如此,有关部门在严惩票贩子恶行的同时,还要对票贩子现象滋生的“土壤”进行彻底的清查。这个“土壤”不除,恐怕票贩子现象还会“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应该认识到,票贩子从来也不是也不可能是单独的个体行为,在其身后,必然存在着一个不法的利益联合体。他们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大量的票源,在车票供不应求之时予以不同程度的加价,严重干扰了春运计划,影响了春运的质量,同时也损害了数以百万计的购票者的利益。

票贩子是否犯法,需要根据情节进行确定。分别是:

1、情节严重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票贩子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观要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

2、客体要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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