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件小编刚刚经历的一件事儿:晚上陪孩子上完英语课直接去饭店吃饭,到了饭店随手将包和衣服搭在椅子靠背上,吃饭中途有一陌生男子恰好就坐到我的后边位置,隐隐约约感觉他在挪凳子,背后衣服有被拽动的感觉,原以为是凳子碰凳子太挤了,也没在意,殊不知是小偷正在作案,通过椅子缝隙把包偷走了,等发现时为时已晚!(明知道找不回来,还是按照一般人的思路:调监控、报警、翻垃圾桶,最终无果!所幸里边没有贵重物品!)
通过这件事件告诉我们:小偷下手的对象一般是单独带小孩儿出门的宝妈或老人,这类人警惕心较差!所以出门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谨防被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另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编到饭店就餐后,即与饭店之间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饭店负有保证王某财产安全的义务,小编在接受就餐等一系列服务的时候,享有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该饭店虽然已经张贴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是未能提供存包服务或其他有效的安保服务以预防顾客财物被盗,其在保障顾客财产安全方面,还存在服务瑕疵,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范围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小编的损失进行补偿。同时,小编对于自己随身携带的外套、手机、皮包等没有妥善保管,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饭店就餐时钱包被盗
解放工商分局新华工商所近日接到一起投诉:王先生和几个朋友在我市一家饭店吃饭时,将衣服挂在椅子上。散席时,他跟随饭店服务员到柜台结账,其间,衣服口袋里的钱包被盗。饭店负责人拒绝了赔偿请求,王先生打110报警,并向工商部门投诉,目前此事仍没有解决。
山阳工商分局12315工作人员介绍,不久前,消费者高先生投诉:他在一家饭店吃饭时,放在旁边椅子上的包被人偷走,内有现金1000余元、手机等,总价值2000余元。饭店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等待破案追回被盗的手机,希望十分渺茫,高先生认为,饭店采取保安措施不到位,服务质量有瑕疵,未履行看管顾客物品的附随义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遂要求饭店老板赔偿。而饭店老板认为,该店内张贴有提示顾客保管好物品的警示牌,已尽到安全提醒义务,高先生的物品被盗系其疏忽大意所致,与饭店无关。
饭店:我们没有赔偿责任
谈到消费者就餐时被盗这种问题,某酒店的王经理认为,饭店属于公共场所,没有防盗抓小偷的责任。店方只能尽量提醒顾客保管好随身物品。顾客丢失贵重物品后,我们会积极配合寻找,已经做了分内的事,没有赔偿的义务。 经营多年餐饮生意的何先生告诉记者,如果顾客进店把物品交给店方保管,发生被盗事件,店方应当承担责任。饭店墙上已贴有提醒标语,顾客因为自身保管不力而被盗,就如同在公交车上丢了东西,店方没有责任。
记者发现,饭店、超市等场所,都有“财物自理,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牌,商家都把消费时被偷的责任推给了消费者,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因此造成纠纷不断。 那么,商家以这种方式对顾客进行提醒后出现物品丢失、被窃,是不是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饭店有义务保护顾客的财物大沧海律师事务所秦永民律师认为,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对他人负有必要注意义务的人,在经营的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或者依照法律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视为无效。通常情况下,无警示标志,则消费场所应负全部保管义务;贴了警示标志,也只是适当减轻酒店的责任。不光是丢失东西,在消费场所发生受伤之类的事故,也可以要求其赔偿。
消协提醒:注意保存证据 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仅要有可靠的安全保障,而且提供的消费场所也应具备必须的安全保障。只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除了消费者自身原因外,不管是经营者的行为,还是第三方加害人所致,经营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到公共场所消费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保留证据(发票或单据、经营者过错事实、人证物证)等,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或向消协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生类似的事件很多,现在社会消费中,外出在饭店、酒店等餐饮单位就餐已是十分平常的事情,特别是重大节日、活动、聚会等,更是外出就餐的必须。如今有些地方的治安条件不太好,发生就餐时物品被盗的事情也时有发生,防范被盗是必须的,但一旦发生被盗之后,有很难破案,往往会发生顾客权利的不到保护,向谁主张权利呢?饭店有时也很无奈,感觉也是受害者。但法律制定规则就是要解决这个矛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的法定义务,这是法律的文明和进步。饭店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小偷追偿。我考虑,让饭店经营者但责其实也是规范他们的安全经营行为,指引他们在经营时也要加强安全防范义务,提高自身监管措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被盗事情少了,小偷们也许会慢慢“下岗”。法律有时候不是硬性规定,可以是人文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