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可以说是不入流的官员。古代的“官”和“吏”是有明确区分和界限的,官便是朝廷命官,是由朝廷任命,领取朝廷俸禄而为朝廷服务的。吏则不同,吏是官员任命,从官员处领取俸禄为朝廷命官服务的。至于权利,自然也是有的,官员的权力来自于朝廷,而吏的权力便是来自于各级官员了。

官为流内,吏为流外

在古代,自从品级制度建立以来,历朝历代虽有不同,但大致都是分为九品十八级(第四品开始又分上下阶,共计三十阶)。

我们常说“七品芝麻官”,主要便是指县令、知县以下的官员了,虽然他们是最基层的官员,但放到现代来看,他们的权力实际上并不小。而县令以下负责具体事务的照磨、州吏目、库使、税使、司狱之类的便是最小的从九品官员了。

即使是最小的从九品官员,虽然他们大多负责单项的具体事务,但由于一个县的管理范围实在太广,古代交通又落后,是根本管理不过来的。因此,他们下面还有具体负责办事的人员,这些人便是“吏”了。

还有一种比较专门的称呼,那便是“流外流内”了,可以理解为体制外体制内。朝廷命官便是“流内”,而“吏”便属于流外了。所以,通常也将“吏”称为不入流的官员。

“典史”,虽然同样是不入流的官员,但与一般的“吏”是有区别的。古代规定,没有县丞、主簿的时候,由典史兼领其事,所以典史同样是由吏部吏部铨选、皇帝任命的,所以同样属于“命官”,清代称其为杂职首领官。

而典吏则不一样,典吏是司吏手下的办事人员,一般用来辅佐六房司吏,是名副其实的“小吏”,是由地方官自己选拔任命的。

典史相当于现在县级公安局长。典史是中国古代官名,元始置,明清沿置。设于州县,不入品阶,即“未入流”,但由吏部铨选、皇帝任命,属于“朝廷命官”。原本职责是“典文仪出纳”,在没有县丞、主簿时,兼领县丞或主簿之职,兼管钱粮、户籍、治安之务。典史一职始于元代,该职又称为县尉,与县丞、主簿同为知县的下属官员,其职能类似于今天的县级公安局长。因为排位在第四,因此被民间称为“四爷”,又因为办公场所在知县衙门的西侧,有时候又被称为“西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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