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远竞赛规则内容如下:

(1)运动员的试跳顺序,由大会抽签排定。

(2)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超过八名时,每人可先试跳三次,成绩最好的前八名运动员再试跳三次。倘第八名成绩相等,则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均可再试跳三次。如果只有八名或不足八名运动员参加比赛,则每人可试跳六次。

(3)每名运动员应以最好的一次试跳成绩作为最后的决定成绩。

(4)丈量成绩时,须从运动员身体任何部分着地的最近点(距起跳板)至起跳线或起跳线的延长线成直角丈量。丈量的最小单位为1厘米,不足1厘米者不计。

(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作试跳失败:

①助跑中或起跳时,身体任何部分触及起跳线前面的地面,或在橡皮泥显示板(沙台)上留有痕迹;

②由起跳线或起跳线两端延长线踏过或跑过,或在延长线后面起跳;

③在落地过程中触及沙坑以外的地面,而沙坑外的触及点比沙坑内的落地点离起跳线近;

④完成试跳后向后走出沙坑;

⑤采用任何空翻姿势。

正式比赛分预赛和决赛,预赛三次试跳取最好成绩排出名次进入决赛后再进行三次试跳最后名次是看进入决赛运动员总共6次试跳的最好成绩决定最后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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