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毕业于某专修学院的代某,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却谎称毕业院校为广东某重点院校。公司发现真相后,以代某求职时有不诚信和欺诈行为为由,对其予以辞退。代某不服,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日前,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判决确认公司与代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且公司无需向代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据悉,该案也入选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代某毕业于湖南某外语电脑专修学院,但在某科技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上填写其毕业院校为广东某重点院校,专业为外贸英语本科,曾在佛山某公司带领32个团队,业绩为3亿元。

入职后,某科技公司以代某的工作能力、表现和业绩不符合求职要求为由,连续两次对其进行降职降薪处理。后某科技公司在学信网核实发现没有代某的学历资料,经电话向佛山某公司核实得知,代某仅为业务员。故某科技公司以代某求职时有不诚信和欺诈行为为由,对其予以辞退。代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招聘的职位为外贸部经理,在不了解应聘者情况下,毕业院校及学历等信息对其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代某入职时填写的教育经历与其真实教育背景不一致,且工作经历亦有不实之处,足以误导某科技公司的招聘行为。因此,代某以欺诈手段使某科技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故判决确认某科技公司与代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某科技公司无需向代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劳动者凭借假学历、假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欺诈行为。本案认定劳动者以虚假求职信息误导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向社会传递了诚信求职理念,维护了就业市场的公平、和谐、稳定。

(记者 章程)

标签: 毕业院校 入职登记 学历资料 劳动合同